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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采购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3-05-09   点击数:


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采购

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采购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航空学院

2022年12月22日




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

采购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采购管理与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修缮类工程的行为,其中修缮类工程是指除基建工程外,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第四条 学校设备物资采购工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具体执行,项目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的管理,科学、准确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项目通过相关论证、审批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七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学校采购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相关扶持政策,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校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学校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听取采购工作情况汇报,审议、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五)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使采购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开展。

(六)审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办法;

(二)落实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议,整体推进采购工作进度,按期完成采购工作;

(三)负责学校各类设备物资招标采购业务的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各类集中采购活动;

(四)负责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采购申请;

(五)负责拟定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编制、审查采购文件;

(六)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

(七)负责招标采购项目质疑的受理、答复;

(八)督促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合同的签订、执行及验收工作;

(九)负责招标采购资料的立卷及归档工作;

(十)负责供应商数据库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考察、遴选采购代理机构;

(十二)负责校内零星采购业务指导工作;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通常为采购项目实际使用单位,作为招标采购需求的发起方,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经费落实、开展市场调研、项目入库、立项审批,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联系人及其工作任务;

(二)负责项目采购需求调查,结合预算拟定项目需求书;

(三)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并提交采购申请,参与采购文件编制及审核确认工作;

(四)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技术释义;

(五)授权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

(六)负责合同的拟定、审核流程及合同具体执行,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七)负责项目预验收、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终验收申请;

(八)负责申报固定资产建账及合同款项结算报账手续;

(九)向采招办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和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招标采购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招标采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单位做好招标采购计划、项目入库、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审查项目单位采购方案及资金落实情况,会同项目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参与审议解决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监督合同的执行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监管项目的实施情况,整体推进项目进度,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具体分工为:

1.办公设备和家具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2.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师科研设备购置、专业及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材等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3.军训物资和学生服务类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

4.科研经费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处。

5.房屋、道路、园林、水电暖等维修改造,装修修缮工程以及各类保障服务等相关业务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保障处。

6.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等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图书馆。

7.校园信息化建设、多媒体及网络教学建设、“智慧校园”建设等全校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网络信息中心。

8.药品采购、医疗服务等相关业务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校医院。

9.校园安保、消防等相关业务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保卫处。

10.其他类型项目视具体情况,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由立项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采购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采招办负责合同商务部分审核,监督合同实施情况;国资处履行设备物资相应验收职责,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库的管理,对项目进行评审、筛选;科学编制、申报、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统筹安排项目资金、监督支付进度、并对使用效能进行评价。

(三)纪检监察室: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四)审计处:负责编制项目工程部分的清单和确定上限控制价;参与学校采购项目合同的审议、核签;按照学校审计要求对工程项目出具结算审计意见;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的考察和验收工作。

(五)校工会:及时反映协调群众意见和建议;对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建议或质疑。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筛选,确定拟实施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不同,按以下程序审批立项: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填写《零星采购审批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填写《项目审批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签署予以立项。

(三)金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填写《项目审批表》,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由校长签署予以立项。

(四)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特大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填写《项目审批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党委会研究审定后,由校长签署予以立项。

第四章  限额标准与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根据《陕西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凡采购预算金额达1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修缮类工程采购项目,均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畴,由采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陕西省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须经陕西省财政厅审批,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陕西省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须经陕西省财政厅审批,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校内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采购限额以上除以上两类情况的其他项目,由学校采招办根据项目实际通过电子卖场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按照《西安航空学院零星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门面房招租等需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采招办按照相关规定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设备物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学校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采购方式的行为。

第五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采招办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依据国家法规和陕西省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电子卖场采购等以及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参照以上采购方式或采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项目外,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采用公开采购方式。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预算编制。根据上级部门“无预算、不采购”的相关要求,财务处须提前统筹次年采购预算并按要求上报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采购立项。采购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按照审批流程入项目库,落实资金,填写《项目审批表》,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立项。抗震救灾、应急抢险、稳定安全及学校临时决定必须实施的项目等,由学校研究后立项。

第二十七条 采购意向公开。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制定采购计划,至少在正式采购活动开始前三十日,通过“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将采购意向提交采招办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采购申请。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求调查、前期市场调研、采购意向公示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拟定项目需求书;修缮类工程项目需提供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明细。通过“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将采购申请资料提交采招办。非单一来源的项目采购需求不能有排挤性和倾向性。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方式审批。采招办对采购资料审核后,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招办按程序报省财政厅报审批,并按审批的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因特殊原因无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学校临时新增必须实施的项目,履行学校自行采购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编制采购文件。代理机构依据采购项目需求书,根据项目特点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商务部分由招标办负责起草,技术部分由项目单位负责起草。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经项目单位、采招办确认无误后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第三十一条 发布采购信息。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组织形式,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评审。代理公司按照相关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学校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代理机构根据中标(成交)确认函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相关资料移交采招办。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西安航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合同的履行实行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双负责制”,项目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国资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合同文本由项目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共同完成。合同文本应以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以及现场澄清承诺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如成交产品为进口免税设备,项目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成交供应商与进出口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国资处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代理公司办理海关进口免税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学校可依据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亦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条 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后,项目验收按照学校验收工作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准确、完整,按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备案。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与采购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按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要求,积极履行岗位职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供应商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

第四十三条 参与我校采购标活动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在采购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中标无效,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不得参加学校以后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第四十五条 采购活动按照“谁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同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使用未纳入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图书(包括电子图书)等参加行业联盟采购的,由项目单位报采招办,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资金除外)。

第四十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其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依据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设备物资采购与管理实施办法》(西航院字〔20186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抄送:校领导。

西安航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1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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