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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采购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6-20   点击数:

西航院字﹝2018﹞63

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

设备物资采购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采购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867

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采购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采购管理与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使用包括国家拨付的事业费、设备费、科研费、专项建设费和单位自筹经费等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所有已列入学校经费预算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都必须拟订年度购置预算计划、申报和审批立项。

第四条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都应执行中省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目的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六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努力提高工作效能;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廉洁、高效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采购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采购管理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组织实施,职责见《关于调整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相关条款(西航院字〔2016119号)。

第八条采购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预算编制和立项;参与采购招标相关工作,整体推进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具体分工为:

1.教学、实验室设备和教材等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2.科研设备等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为科技处;

3.维护教学和生产生活需要的大宗设备物资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为后勤保障处;

4.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等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为图书馆;

5.军训物资和学生服务类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

6.办公设备和家具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7.其他类型项目视具体情况,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由立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履行设备物资相应验收职责,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三)财务处:对学校确定的采购计划项目,合理安排资金,对采购资金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经济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监察处:按照《西安航空学院招标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西航党字〔201534号)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五)审计处:负责采购项目涉及工程部分的清单和上限控制价的编制。

(六)项目申报(使用)单位: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技术方案等相关材料准备工作;提供可资参考的采购项目预算草案;参与招标相关工作;配合采招办起草合同文本;负责合同的实施和项目预验收工作;对采购标的总体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七)校工会:及时反映协调群众意见和建议;对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建议或质疑。

(八)其他部门:参与相关的采购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根据采购预算金额不同,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立项:

(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须填写《采购申请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二)金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申报(使用)单位须进行市场调研,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认真、科学论证,拟定申购计划,填写《采购申请表》,分管校领导报校长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立项。

(三)金额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重大采购项目,申报(使用)单位应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论证报告》,提出购置方案,报业务主管部门。经学校相关部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论证通过,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由校长签署《西安航空学院项目审批表》予以立项。

(四)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特大采购项目,申报(使用)单位应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论证报告》,提出购置方案,报业务主管部门。经学校相关部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论证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党委会研究审定后,由校长签署《西安航空学院项目审批表》予以立项。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十条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等六种。

(一)公开招标:是指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六)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以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学校自行采购和分散采购等三种。其中,集中采购是指需按照陕西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委托陕西省政采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学校自行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依据陕西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申请、报政府采购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陕西省政采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属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一般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一)金额在4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属零星采购,以申报(使用)单位为主、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实施;

(二)金额在4万—1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由采招办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使用)单位、技术专家组参与,监察处监督,以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具体方式由项目单位申请;

(三)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学校可自行采购的项目或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根据采购业务的性质,由采招办组织,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使用)单位、技术专家组共同参加,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申报(使用)单位需填写《西安航空学院非公开招标申请表》,由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交采招办履行有关手续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的性质,申请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学校可自行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均需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七条 技术专家组成员由采招办从“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或临时邀请,报主管领导审定。技术专家组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参与相关的验收工作。技术专家人选可根据需要在学校内部邀请,特殊情况也可邀请部分校外专家。

第十八条采招办建立常用设备物资“供应商信息库”。一般情况下,采购资源信息库中同种类商品至少应保证有五家以上资质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潜在供应商;采购资源信息库应实行滚动优选,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设备物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学校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采购方式的行为。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二十条 《中标通知书》是签订采购项目合同的必要凭证,学校与中标人应在约定的招标有效期内订立书面合同。采招办为合同文本的主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和申报(使用)单位协助起草;合同的谈判及签订按照《西安航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履行实行项目申报(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双负责制”,业务主管部门等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有义务督促合同的正确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验收实行“二级验收制”,具体要求及程序详见《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验收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条款、验收报告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质保期的采购项目,在质保期满后向供应商支付质保金前,申报(使用)单位还应对质保期内设备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问题的须要求供应商及时整改,否则质保金不予支付。使用情况良好或整改通过的,项目单位填写《西安航空学院支付质保金申请表》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后,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宴请、娱乐活动。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

第二十六条参与我校招投标活动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串通投标,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中标无效,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察等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按照“谁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准确、完整。“项目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审批单”、“合同书”、“验收报告”、各类会议纪要等均为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由采招办负责管理并及时归档备案。

第三十条 对图书(包括电子图书)等参加行业联盟采购的,由项目申报(使用)单位报采招办,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资金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校有关设备与物资采购招标相关管理规定、制度等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重大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附件1

西安航空学院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图



附件2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的情形

一、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情形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适用情形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正常因素或非归因于采购人)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竞争性磋商方式适用情形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抄送:校领导。                                                                                      

西安航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6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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