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采招字[2017]1号
各单位、各部门:
2016年是我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全面实施政府采购的第一年。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保证我校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各有关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情况进行核查。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29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贯彻< 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120号)精神,省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各有关单位应对照《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填入《政府采购情况自查登记表》(附件2),并于2017年3月30日前提交给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逾期视为无违反规定。凡未按《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的,需立即整改。
三、关于政府采购立项。
(一)立项时间
按照政府采购和项目实施周期及预算支付的有关规定,须于暑期实施完成的项目,其负责单位应于6月前完成项目的校内审批工作;其他项目一般应于7月前完成项目的校内审批工作。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审批表》提交给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将按顺序办理政府采购审批、进入政府采购程序,暑期不接收政府采购项目。10月底前仍未提交《项目审批表》的,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将停止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二)立项要求
1.项目立项时,应做到调研充分,参数准确,预算合理。调研充分是指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应结合项目实际,以达至项目建设目标为原则,做好市场调研和项目调研工作;参数准确是指参数是满足项目建设要求和评标的重要依据,因此确定参数务必准确、详细。根据政府采购要求,提交材料及参数后不得更改,否则,项目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审批表退回、采购终止的责任。预算合理是指政府采购本质是市场经济活动,其除包括设备物资等购置预算费用外,还应包括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运输费、杂费(含保险)、商检费、搬运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税费、投标人投标成本和市场波动等的一切费用。如涉及环境和条件改善的,还应包括装修改造、水电配套费用等。此外,如购置进口设备属科教用品免税范围的,则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调研价格及预算均为免税价格。项目单位应切实了解相关政策,做好预算,否则承担流标、采购中止等责任。
2.100万元以上的属大型贵重设备,应按《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采购与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西安航空学院大型建设项目立项(论证)书》。
3.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审批表》和技术文件时,凡项目内容涉及学校相关部门职责的,应按学校有关归口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审签同意意见。
二、关于编制招标文件。
1. 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应在及时向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提交《项目审批表》的同时,积极配合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2.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自2017年起,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将视项目实际组织专家进行招标文件论证,项目单位和负责人须按照专家组论证意见修改,拒不修改的,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将中止该项目的采购活动,项目单位和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为保证招标活动顺利进行,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实际和市场状况,配合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合理做好标段(标包)的划分工作。拒不配合的,需承担采购中止、流标等责任。
三、关于专家库。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今年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将建设“专家库”,参与项目的论证、考察、评标和验收等工作。对通用设备的采购,将试点由专家库成员作为采购方代表参与评标活动。关于专家库的建设将另行下发通知。
四、关于中标人。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结果产生后,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招标结果,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违法后果。
五、关于合同签订与补充、变更等。
1.按照学校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是相应合同文本的主办单位,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应首先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立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追加采购的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立项后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附件1 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附件2 政府采购情况自查登记表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代章)
2017年3月27日
附件1
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公务用车(指公务用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客车、校车,含新能源汽车,不包括执法执勤等专用车辆)
(2)办公用计算机(包括台式、便携式,不包含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作站)
(3)办公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刻录机、一体机、碎纸机
(4)移动储存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5)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
(6)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类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7)打印复印纸、信纸、信封、硒鼓、粉盒
(8)办公用照相机及器材、摄像机及器材
(9)办公用空调
(10)音视频会议系统
(11)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电话、照明设备
(12)家具用具(包括办公家具、学校桌椅床柜)
(13)图书、教材及教辅材料(用于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除外)
(14)公务服装、鞋帽及配饰
(15)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办公用工程。
3.服务类。
(1)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3)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4)办公印刷服务
(5)会议及培训服务
(6)车辆、房屋租赁服务
(7)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8)展览服务
(9)物业、保安服务
(10)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专用车辆(包括执法执勤、医疗、消防、电视转播、环卫、垃圾、工程、改装等专用车辆)、教学和实验设备、文艺体育设备、新闻出版广电设备、文物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农业设备、林业设备、水利设备、农林牧渔业产品、气象设备、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医疗设备与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用材料及耗材、健身及康复设备、食品药品监督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疫苗(包括人用疫苗和兽用疫苗)、公检法司警用设备、消防设备、环境保护设备、安全生产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无线电及导航设备、地震设备、地质勘察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生物化学制品、储备物资、救灾物资、被服装置、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光音响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测绘设备、非办公家具和用品、图书(包括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等),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及维护、消防、灌溉排水、污水处理等其他工程。
3.服务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设计、监理、造价服务,空调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专用设备租赁、维护服务,广告服务,专业印刷和出版服务,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课题规划研究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化下乡、演出等),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服务,环境服务,专业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政府购买其他服务(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及规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但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
(四)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10万元(不含);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3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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