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资动态
位置: 首页 > 国资动态 >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2-07   点击数:

陕财办采〔2018〕24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范审核程序,现就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公示和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产品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核准,依法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

三、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得申请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

四、采购单位因实际需要确需采购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一)论证。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组织5人以上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应包括1名法律专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技术专家应具备拟采购产品所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专家组应就拟采购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3),并签字确认。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二)公示。填写《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附件4),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包括异议具体事项和内容、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反馈给采购单位或省财政厅。采购单位作为公示主体应针对异议事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采购单位不得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单位应当将包括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公示。同时,将补充论证意见和重新公示事项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

(三)申报。向省财政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提供单位正式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陕西政府采购网公示证明材料(公示期无异议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提供单位正式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陕西政府采购网公示证明材料(公示期无异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对采购次数多的进口产品,鼓励主管部门按年度汇总所属单位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组织专家集中论证、公示后以清单形式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批复后,所属单位采购清单内进口产品的,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采购。

六、省财政厅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七、省财政厅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仅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八、省财政厅将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单位高标准确定采购需求的行为,以及专家有意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4.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地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二环259号  邮编:710077  电话:029-84255873  

Copyright © 西安航空学院  陕ICP备11002504号-2   技术支持: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