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资动态
位置: 首页 > 国资动态 > 正文

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9-26   点击数:

 

                                                                                                                                                                                                                                                                                   

                       

西航院字201681

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6919

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学校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与科研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职责保障和促进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学校占有和管理、校内二级单位使用和归口具体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归口具体管理,督管理机

   第七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为副主任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资产实行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出租资产的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七)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对外投资、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申报或报备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八)加强产权管理,及时按要求完成学校产权变动事项;

(九)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十)对学校所属单位(含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十二)接受财政、教育行政等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履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等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一致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各使用和具体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单位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管理职责,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应坚持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等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各单位年度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按预算审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办理入账手续。学校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计划前,各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经费划拨单位审核;

(二)经费划拨单位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根据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交财务处汇总;

(三)财务处将汇总后的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提交学校财经委员会讨论,形成资产购置预算草案;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资产购置预算草案;

(五)党委会审定资产购置预算草案;

(六)报送省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其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配置资产的依据。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研究,按预算审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剂。

(一)资产在学校同一单位不同科室之间调剂的,由各单位负责,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资产在学校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国资处负责,并完善资产转接移交手续;

   (三)资产调出、调入,应以学校研究决定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国有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与科研的需要。

   第二十条各单位依据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对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要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建立分类档案,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房屋、土地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加强对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按规定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注册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财务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严格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要全面反映学校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资产因学校内部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逐步推动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有银行贷款时,不得新增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时,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鼓励各单位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坚决清理冠用校名行为,除学校许可外,学校内部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学校校名。

第三十条理顺与校办企业的产权关系,规避学校直接投资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政府和社会合作(PPP)项目时,要遵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时,应当明确与参与办学的社会力量各自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明晰产权关系。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处置的资产要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六条资产处置应严格按流程办理,由学校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经学校审定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处置资产应按《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所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从严控制未达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学校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的处置管理;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备案的文件及资料,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学校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上级要求实行产权登记信息化管理,学校所办企业应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四十四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对于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学校应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另行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按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有关部门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学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学校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应加强联动,对固定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资产区别资产类型,依据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及折旧率等因素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盘亏资产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有关程序及权限办理。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三条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要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教育资产监管平台的链接,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和相关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动态化管理。

   第五十六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可以作为编制学校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绩效考核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

   第六十一条 依托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不断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要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建立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学校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所负责的资产管理办法和办事规程,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西安航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919日印发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二环259号  邮编:710077  电话:029-84255873  

Copyright © 西安航空学院  陕ICP备11002504号-2   技术支持: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