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院字﹝2018﹞145号
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航空学院
2018年10月23日
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国有资产在实施处置行为前,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申报及报备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无偿调拨(划转)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对外捐赠是指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七)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资产报废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
(二)资产因性能老化、指标落后等因素,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
(三)因资产放置场地调整、改建等原因,无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迁移或迁移后无法使用的;
(四)上级部门明确规定淘汰或不允许继续使用的。
第十条 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事项须从严控制,状态完好的资产原则上不能报废。确因性能老化、指标落后等因素,不能满足使用单位需求,拟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先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确无校内单位提出使用需求的,方可申请报废。
第十一条 资产报损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未达使用年限,资产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
(二)资产整体或主要部分遗失。
第十二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
(三)涉及诉讼按照判决或裁定应当核销;
(四)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资产未达使用年限且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确认无法修复、继续使用的,在资产损坏原因清晰且资产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处已对资产损坏责任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申请报损。
第十四条 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置换国有资产,应严格遵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须履行资产评估手续。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1.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
4.其他资产中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及涉及跨政府级次处置的资产。
(二)处置上述资产以外的资产,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校内资产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航空学院拟处置国有资产申请表》(附件1),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帐、物、卡。
(二)鉴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鉴定小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鉴定,将鉴定意见填入《西安航空学院拟处置国有资产申请表》。凡处置国有资产,单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会审。由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会审,签写《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会审表》(附件2)。
(四)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拟处置国有资产提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符合学校自行处置权限的国有资产处置,由校长办公会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自行处置权限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资产处置批复,按照《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通知》(陕教财办〔2010〕10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规定的程序,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通过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资产处置。
(六)备案。资产处置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个季度次月10日前将资产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各资产使用单位需对大批量资产进行报废报损处置的,应于每学期初制订本学期的资产处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学校合理安排资产处置审批和资产实物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已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尚未实施处置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妥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后,学校应当针对自主审批的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报经省教育厅汇审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条 加强对学校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的处置管理;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自主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备案等有关资料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财务的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环节内部控制管理,做到处置规范、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无法修复或导致性能指标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责任人对损失部分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人为原因导致资产未达使用期限提前报废的,根据造成设备提前报废的具体原因,追究资产预算、购置、管理、使用环节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会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