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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4-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的收入所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予以监督,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教育厅监管、学校占有和管理,校内二级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以及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和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

1.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

2.专用设备。指单价不低于1500元,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和标本模型等。

3.通用设备。指单价不低于1000元,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交通工具、行政办公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包括图书馆藏书、各二级单位资料室藏书、装订成合订本的中外文期刊和保存期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光盘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单价未满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家具、工具、量具、器皿、装具及动植物等。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收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指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和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学校认定的二级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分管单位。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利用学校国有资产,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组织实施各类仪器设备和家具等大宗批量物资购置。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五)参与研究论证科技成果转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六)审核和办理资产增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处置及对外出租借用等手续。

(七)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建筑的实际占用情况及明细账务管理;负责公有房产的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九)组织培训、考核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对使用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十)对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十一)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按资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分类、分级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实物形态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同时负责资产总账的归口管理。

(二)流动资产归口财务处管理。同时担负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三)无形资产归口学校办公室和科技处管理,学校办公室管理学校校名及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科技处管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四)经营性资产归口具有经营职能的校内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和维护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定,确保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的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国有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国有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一般仪器设备、物资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责任人制。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通过诉讼解决。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符合《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查、资产核实,并提交下列申报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四)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近期财务报告。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等。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经营实体应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学校与经营性资产使用者签订合同,使用者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学校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及其事业结余。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任何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或领用保管人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验并经学校批准后,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国有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的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四)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无偿调拨、报损、报废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凭核准的有效凭证及批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转让的资产凭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统交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四条 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校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执行,需要提取相关费用时,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全校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努力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都有依法完成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审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账、卡、物严重不符的;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擅自批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擅自将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七)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八)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或学校无形资产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上级机关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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