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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验收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6-04-29   点击数:

西航院字[2016]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物资的科学管理,保证设备物资质量,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西安航空学院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验收是设备物资购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的关键,凡需建立固定资产账的设备物资,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无论是购置还是自制,在建立固定资产账前,必须按本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设备物资验收工作负总责;项目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四条  本规定中,零星设备物资是指采购价格1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物资;一般设备物资是指合同价格1万元-10万元(不含)的设备物资;大型(贵重)设备物资是指单台套或批量合同价格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物资。

第二章  验收条件、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采购活动发生或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关注采购进度,认真做好货到前的各项条件准备,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水电等)。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依据《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书》(含补充合同,以下均统称合同)、招投标材料等进行。

第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到货验收和质量技术验收两部分。

1.到货验收。

1)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锈蚀、雨水浸湿等情况;

2)以合同、招标文件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货物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

3)清点时应仔细核查货物的型号、编号与装箱单是否一致;

4)检查到货资料是否完备,如设备物资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

5)做好数量验收记录,以备必要时向厂家索赔。

2. 质量技术验收。货物安装完成后,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货物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等进行质量技术验收。

1)按照各类货物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参数的测试,检查其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并填写相关验收报告或表单。

2)质量技术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货物存在质量技术问题,根据情况应确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方派员检修等。

3)货物的质量技术验收需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应审核其资质。

第八条  对于进口设备物资的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口90天)内完成。验收时出现问题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验收出现的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商检、索赔等事宜。

第三章  验收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零星设备物资的验收:由使用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条  一般设备物资的验收:

由项目单位组织进行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并监督验收。项目单位成立不少于3人的验收组,验收组成员一般应为高级职称;由项目单位填写《西安航空学院一般设备物资采购项目验收检查申请表》。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设备物资的验收实行二级验收制, 项目单位负责“预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终验收”。

1.预验收。

由项目单位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按照本规定第七条之内容进行“预验收”。验收通过的,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大型(贵重)设备物资招标采购项目到货验收单》和《西安航空学院大型(贵重)设备物资招标采购项目质量技术预验收报告》,并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进行“终验收”。

2.终验收。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拟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小组成员、验收内容等,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小组成员由项目单位、供应商、验收专家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处等五方组成,其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应为非本单位高级职称人员,视项目情况,还可聘请校外专家。项目单位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并参与验收、供应商参与验收、专家组主持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监察处监督验收。项目单位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大型(贵重)设备物资终验收报告》,专家组长填写验收结果,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设备物资的验收涉及工程的,审计处还应参与。

第十三条  验收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账、打印条形码并交由项目单位粘贴。

 

第四章  验收结果的处理

第十四条  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及招标文件有一定冲突,但可正常使用的设备物资,验收组将在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供货商须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在项目负责人确定整改合格后,验收组才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及招标文件严重冲突,或与合同及招标文件不符,已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设备物资,验收组将结果定义为不合格。验收组将出具不合格的验收报告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跟进处理并追讨损失。

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设备物资,项目单位必须做好现场记录,设备物资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及时与供应商交涉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切实取得双方认可的妥善处理方案,必要时,做好法律规定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凡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持验收单和报告向财务部门办理下一步的结算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家具和捐赠设备物资的验收要求同上。

第十九条  设备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都应进行验收。

1.设备调入调出或借入借出时;

2.自制设备交付使用时;

3.设备维修完成交付使用时;

4.拆改设备拆改前及拆改后交付使用时。

第二十条  对于大型(贵重)设备物资,要在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将有关技术档案等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存,复印件留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航空学院一般设备物资采购项目验收检查申请表(下载中心--物资设备)

            2.西安航空学院大型(贵重)设备物资验收工作流程图(办事流程--物资设备)

            3. 西安航空学院大型(贵重)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到货验收单

            4. 西安航空学院大型(贵重)设备物资采购项目质量技术预验收报告

            5. 西安航空学院大型(贵重)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终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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