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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闲置积压、报废物资处理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16-09-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闲置积压、报废设备物资的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设备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等。

第二章  闲置积压设备物资的处理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闲置积压物资:

   (一)因教学、科研等任务发生变化或专业方向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二)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的;

   (三)其他原因闲置积压的。

   第四条  经确认的闲置积压设备物资,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由使用单位造册登记,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公布,以招揽新的用户,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拨手续,充分发挥闲置积压设备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闲置积压设备物资的需求方为校内单位时,由闲置积压和需求方同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条  闲置积压设备物资的需求方为校外单位时,应按设备物资的使用价值收取一定的费用。闲置积压设备物资的校外调拨价格经由公开招标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校外调拨手续。

  第七条  闲置积压设备物资的对外捐赠、扶贫等,需对方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第八条  无法实现学校内外调拨的闲置积压设备物资,可以申请报废,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按报废设备物资处理。

第三章 报废设备物资的处理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设备物资,可以申请按报废处理:

(一)维修成本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

(二)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三)陈旧过时,其精度和技术指标无法恢复的;

(四)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产品及其他禁用设备的;

(五)长期多余积压,无法实现再利用的。

   第十条  凡我校报废设备物资,均需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

   (一)低值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二)一般设备物资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组织至少三人或以上的技术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专家原则上由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三)贵重设备物资的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至少三人或以上的技术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贵重设备物资报废时,必须将使用档案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一条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清单做好相应的销账、减账、抽卡等工作。

第四章 报废物资的处置

   第十三条  批准报废的设备物资由原使用单位凭报废单登记、造册,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由使用单位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允许利用报废设备物资及其元器件进行改制、研发和实验教学研究。

   第十五条  报废设备物资应本着维护学校最大利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分类处理方法、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报废设备物资得到合理处置,避免其流入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报废设备物资原则上不能处理给个人,回收单位必须为正式注册的物资回收公司或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七条  凡有毒或带有放射性的积压品、报废品的处置,必须联系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按规定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报废物资的残值收入以及多余积压物资的校外调拨收入,一律交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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