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低值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根据《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值设备是指单价在300元—1000元(不含)、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3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教具、机电设备、工量器具、文艺、体育用品等。
第三条 低值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作为低值耐用品管理人,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四条低值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是学校资产的组成部分,无论何种来源、何种经费渠道增添的均属学校财产,均需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购置、验收、建账
第五条低值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购置均需按程序审批,一般由各单位自行采购,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采购。各单位自行采购的一般应实行双人采购制度。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购置的低值设备和低值耐用品均须登记入账,低值设备由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验收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入账,领用人在《西安航空学院低值耐用品登记册》上进行登记并签字。购物发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低值耐用品单位总账和各使用单位的分户明细账。各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务必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第三章 借用、调拨、报废、损坏丢失
第八条低值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借用、调拨参照《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无修理价值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经技术鉴定后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报废的,由各单位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如有残值回收的,按规定需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条低值设备和低值耐用品发生损坏或丢失的,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参照《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规定同时废止。